关于《复合材料行业准入条件(草案)》(第一稿)意见征求情况汇总
1、对于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复合材料生产线的准入规定
原文:禁止新建纯手糊法生产企业,新建拉挤、缠绕、模压、连续成型生产线,企业机械化成型产能规模应达到2000吨/年以上,新建其它机械化成型生产线,企业机械化成型产能规模应达到1000吨/年及以上。修改建议:禁止新建纯手糊法工艺生产线,新建真空灌注工艺生产线,新建树脂传递模塑、拉挤、缠绕、模压工艺机械化成型生产线,产能规模应达到2000吨/年及以上,新建其它机械化成型生产线,产能规模应达到1000吨/年及以上。
协会意见:采纳。文字表述稍作修改,即“新建真空灌注工艺生产线,新建树脂传递模塑、拉挤、缠绕、模压工艺机械化成型生产线”,改为“新建真空灌注、树脂传递模塑、拉挤、缠绕、模压工艺机械化成型生产线”。
2、对于非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复合材料生产线的准入规定
原文:企业产能规模应达到1000吨/年及以上。修改建议:禁止新建纯手糊法工艺生产线,其它工艺生产线产能规模应达到1000吨/年及以上。
协会意见:采纳。
原文:新建复合材料生产线,应采用生产及物流机械化、自动化等先进工艺与装备,并同步建设环保、节能、安全生产配套设施。
修改建议:新建复合材料生产线,应积极采用先进工艺与装备提高生产线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同步建设环保、节能、安全生产配套设施并确保措施有效。
协会意见:采纳。
原文:所在地区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允许排放到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企业,需配置适当的处理设施或预留足够的处理场地,排放污染物指标达到集中处理厂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要求。其它企业必须配置完善的水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回收利用和污水零排放。
修改建议:所在地区有集中工业污水处理设施或允许排放到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企业,需配置适当的处理设施或预留足够的处理场地,排放污染物指标达到集中处理厂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1082-1999)》规定的要求。其它企业必须配置完善的污水处理和回收利用设施,排放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二级以上,并符合其所在地相关环境标准的要求。
协会意见:采纳。
原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废弃物,应采取回收利用或外协给相关行业进行二次利用,严禁采用填埋、自行焚烧方式进行消纳。
修改建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废弃物,应采取回收利用或外协给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回收利用和处理,严禁采用填埋、自行焚烧方式进行消纳。
协会意见:采纳。
原文:企业必须实现废气零排放,企业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必须达到《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要求。
修改建议:企业必须配置完善的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及以上,企业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必须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类区域要求。
协会意见:采纳。
新增: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相关资质。
协会意见:采纳。
原文:复合材料制品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范所规定的质量要求。产品应符合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复合材料制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修改建议:企业应配备必要的产品检验测试仪器设备和人员,复合材料产品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范所规定的质量要求。产品应符合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复合材料制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协会意见:采纳。
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